您好,欢迎访问公文包
当前位置:首页 > 组织学习 > 党课讲稿 > 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3篇精选)
大学国有资产处置需遵循国家规定,确保资产合理配置与使用,防止流失,保障权益。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分享的“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3篇精选)”相关内容,供您学习参考!
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关于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和《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使用、占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原则(一)学校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二)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未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三)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进行处置。(四)资产使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五)对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要分析原因,查明责任,按照《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处理后,方可进入资产处置程序。第二章处置形式和处置范围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一)无偿转让,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资产调拨、资产划转、资产移交、对外捐赠等;(二)出售,是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四)报损,是指发生的存货损失以及各项资产的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五)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六)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对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规定确认的货币资产损失、坏账损失、对外投资损失等的核销。此项由财务处负责按规定处理上报。第五条学校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一)闲置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认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部门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六)因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无修理价值的,确需报废、淘汰的仪器设备;(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第六条固定资产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因损毁或使用强度大导致无法使用且无法修复的,原则上不得报废或报损,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第七条房屋、构筑物的处置及未规定最低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应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第三章审批权限与处置程序第八条单体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且账面原值在500万以下(含500万元)房屋建筑物的处置,单笔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原值或批量原值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按校内审批程序由学校自行审批,审批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具体按以下处置程序办理:(一)使用单位申报和初审。国有资产各使用管理单位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填报《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打印,与内部决议等相关材料一并报国资处审核。(二)国资处审核。国资处对资产使用单位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等审核,并组织专家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填写《大学国有资产处置技术鉴定(论证)表》(附件),形成鉴定意见。对于重大资产处置,必要时可聘请相关技术鉴定部门出具意见。(三)会议审定。国资处汇总相关处置材料,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学校及附属单位(含医院)资产处置达到“三重一大”事项清单标准的,严格按照《大学“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执行。会议审定后形成会议纪要或出具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四)资产评估。国资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处置资产进行评估。(五)资产处置。国资处通过公开拍卖,招标等方式处置。原则上每学期进行一次集中处置。特殊情况可做临时性处置。房产出售处置、单位原值在50万元以上或批量原值在100万元以上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的处置,根据要求由学校委托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电器电子产品报废处置按《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器电子产品报废处置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六)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国资处于每年年底前将学校审批文件及相关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单体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的处置,单笔在50万元以上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原值或批量原值在500万元以上的资产(不含房产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须报审核同意后,由报省财政厅审批。具体按以下处置程序办理:(一)按照第八条(一)至(五)款办理。(二)学校审批后,国资处按照《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将相关处置材料报送审核,并由报省财政厅审批。(三)由财政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委托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处置。第十条科研成果、技术类无形资产处置事项,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和《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一条上级部门或学校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会议纪要)是学校调整相关会计账目、资产账目的原始凭证,也是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和安排资产配置预算的依据。第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第十三条资产处置完毕后,国资处、财务处依据批复文件(会议纪要)及时进行资产账目和会计账目的核销工作,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第十四条处置后的资产运出校门时,应由买方持国资处出具的资产处置证明到保卫处按相关规定办理出门证,门卫方可放行。校内其他单位和部门均不得自行到保卫处办理出门手续。第四章纪律要求与监督责任第十五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第十六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第十八条学校各附属单位(含医院)的国有资产处置应根据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学校国资处备案,并接受学校的指导与监管。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XX号)同时废止。大学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部门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关于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深入解决“四风”突出问题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部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在国内出席会议、科研活动、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第三条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第四条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上级单位检查指导工作、重大突发事件协调处理等没有公函的公务活动,做好电话记录,安排用餐要及时报分管(联系)校领导核批。第五条部门公务接待由部门牵头负责,由分管(联系)校领导签批。如有关活动内容涉及学校多个单位的,可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统筹协调。第六条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第七条要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禁止到异地进行一般性、重复性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禁止向其他单位、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上下级之间、校内各单位之间借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禁止单位内部借节假日等各种名义用公款集体聚餐。第八条公务接待不得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会场布置要简朴,不摆放花草、香烟、水果。第九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安排豪华酒店,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鲜花和水果。第十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用餐一次。菜品以家常菜、地方菜为主,不上高档菜,不提供香烟,不饮酒,用餐地点一律安排在校内餐厅。如因校内餐厅停业或接待能力不足,需要安排校外用餐的,必须经分管(联系)校领导批准,但用餐地点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财务报销时需经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大型会议接待用餐可以安排在住宿宾馆。市内公务活动不安排用餐。第十一条安排用餐的,严格执行用餐标准。早餐不超过30元/人,午餐、晚餐不超过120元/人(含饮料、茶水)。第十二条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来访人数较多时,只安排主桌陪餐。第十三条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第十四条严格执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须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的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第十五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清单及酒店用餐清单等材料。财务部门报销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应以现金方式支付。接待费报销实行“一事一结一报”。第十六条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示。大型会议和活动的接待费用从该会议和活动专项经费中列支。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其他单位、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第十七条学校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部门公务接待的日常监督检查,对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核查处理。第十八条部门每年按照有关规定,以适当的形式按年度公开公务接待情况,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九条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条本规定由科研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大学研究生社会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大学研究生社会奖学金是指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社会基金会或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期间品学兼优的研究生。第二条社会奖学金命名一般按照“大学XX奖学金”形式命名,特殊情况下可按照设奖单位或个人要求进行命名。第三条社会奖学金评选依据本办法相应条款和具体社会奖学金评审细则或管理办法共同进行。第四条社会奖学金评审要坚持全面衡量、保证质量、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参评范围为具有XX国籍,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就业的全日制在学研究生(规定学制年限内)。硕博连读研究生第一二学年按硕士生参评,第三至五学年按博士生参评;本科直博研究生按博士生身份参评。超出规定学制年限的研究生不参与研究生社会奖学金评审。第六条除研究生校长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外,社会奖学金与其他各类奖学金不能兼得。第二章评奖条件第七条研究生申请社会奖学金,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全面发展,参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为“优”、“良”。(二)参评学年培养计划所修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三)有一定的科研成果。(四)在各级学术、科技、文化、体育比赛活动中表现优良,取得一定成绩。(五)在社会工作、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校园文化建设和公寓文明等各类活
本文标题: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3篇精选)
链接地址:https://www.gongwenbao.net/doc/103254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