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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领导讲话 > 讲话稿 > 《关于加强资源要素保障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文件强调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和政策支持,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推动经济高质量转型。以下由公文包网友为您分享的范文资料,供您参考学习之用。
关于加强资源要素保障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结合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省委十五届七次全会要求,现就加强资源要素保障,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引导。鼓励各地积极适应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综合考虑城市功能、产业基础、科教资源、公共配套、区域特色等因素,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按需编制新质生产力空间布局专项规划,并将主要内容纳入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支持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中,通过精准配置空间、弹性规则引导、集聚核心产业、统筹公共服务,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空间要素保障。二、丰富产业空间要素保障。坚持市场化配置原则,积极探索多元空间供给,实行“供楼+供地”双轨并行模式,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阶段新质生产力项目发展需要。对初创型新质生产力项目,鼓励引导市场主体打造高品质、低租金的产业空间保障需求。对发展相对成熟的新质生产力项目,依法依规给予用地支持。支持各地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与新质生产力项目生命周期相适应的弹性年期供应机制。对位于同一产业链的关键环节、核心项目,涉及两宗地以上的,允许实施组合供应、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并实行配套服务设施共建共享。三、合理确定土地使用标准。鼓励各地在国家、省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新质生产力项目的需求,进一步细化行业分类,合理设置用地控制指标标准。新质生产力项目用地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停车配建等指标原则上应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标准及详细规划规定,确因项目发展需要无法达到的,在不违反底线管控的前提下,经充分论证后可调整相关指标。四、实行地价鼓励支持政策。各地可根据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导向、项目类型、集约利用等情况,在不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基础上,合理设定地价修正系数确定出让底价。对新质生产力项目用地,首期可按不低于50%的比例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剩余价款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全部缴清。允许企业在缴纳首期价款后,按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开工建设,尽快投产。五、鼓励用途兼容混合利用。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建筑消防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下,支持各地坚持以工业为主用途的前提下,供应“工业+商业服务业”工业+科研”“工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工业+市政配套”等混合产业用地,满足新质生产力项目产业融合发展的需求。在满足相关规范和要求的前提下,支持工业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工业用地建设一定比例的研发、设计、检测、中试等用房;超过比例要求的,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并按规定补缴土地价款,且不得单独转让。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环境保护及特殊功能需求的用途不得混合利用。六、支持建设配套服务设施。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发展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同一工业企业的非生产性配套设施指标在片区内不同宗地内进行总体平衡。在不超过非生产性配套设施比例的前提下,可根据周边商业配套、项目实际需求等,探索工业园区内建设嵌入式幼儿园、卫生服务站、体育设施等,实现生产、生活、生态空间融合。七、支持存量资源提质增效。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支持不同产业用地按规定实施用途合理转换,推动传统产业向新质生产力项目转型升级;允许存量商业服务业用地(不含待建、在建项目)内部细分地类转换,并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支持国有平台公司和“链主”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等市场主体参与低效工业用地整治,并签订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及投资建设合同,约定项目验收通过后按补充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登记。八、严格合同履约监督管理。各地要协同相关主管部门加强产业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及投资建设合同的履约监管,预防和严肃查处闲置土地,推动已供新质生产力项目用地及时开发建设、投产运营。各地可结合实际,对土地使用权人因自身原因造成未按期开竣工、投达产,经评估认定投产达产后低效使用,使用过程中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等情况,在投资建设合同中约定强制退出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要求。九、加强二级市场转让管理。各地要依托自然资源部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切实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支持新质生产力项目用地按规定实行“预告登记”、“带押过户”,提高存量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市场整体活力。鼓励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同相关部门加强物业出租、分割转让、股权转让等监督,实现项目管理闭环,确保产业空间用于新质生产力发展。十、深化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支持各地推广“带方案出让”、“方案模拟审查”双轨并行模式,实现“拿地即发证”“拿地即开工”。鼓励各地完善不动产登记服务,因地制宜探索“多主体、多功能、按份额”不动产确权登记。支持各地进一步简化前期审批手续,优化控规局调程序、临时用地审批、建设项目核验、工规豁免清单等,持续深化自然资源领域增值服务,加快新质生产力项目落地。《关于加强资源要素保障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结合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省委十五届七次全会要求,我厅在充分总结地方经验做法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加强资源要素保障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二、起草过程7月底,我厅赴省内相关县市进行调研,并在调研基础上起草《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随后,我们召集会议共同研究《意见》,并进行了修改完善。三、主要内容《意见》共10条内容。一是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引导。鼓励各地积极适应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要求,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按需编制新质生产力空间布局专项规划。支持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中,通过精准配置空间、弹性规则引导、集聚核心产业、统筹公共服务,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空间要素保障。二是丰富产业空间要素保障。坚持市场化配置原则,积极探索多元空间供给,实行“供楼+供地”双轨并行模式,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阶段新质生产力项目发展需要。对位于同一产业链的关键环节、核心项目,涉及两宗地以上的,允许实施组合供应、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并实行配套服务设施共建共享。三是合理确定土地使用标准。鼓励各地在国家、省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新质生产力项目的需求,进一步细化行业分类,合理设置用地控制指标标准。四是实行地价鼓励支持政策。允许各地根据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导向、项目类型、集约利用等情况,在不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基础上,合理设定地价修正系数确定出让底价。对新质生产力项目用地,在地价缴纳时间和开工建设方面给予支持。五是鼓励用途兼容混合利用。支持在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供应混合产业用地,满足新质生产力项目产业融合发展的需求。在满足相关规范和要求的前提下,支持工业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工业用地建设一定比例的研发、设计、检测、中试等用房。六是支持建设配套服务设施。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发展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同一工业企业的非生产性配套设施指标在片区内不同宗地内进行总体平衡。允许探索在工业园区内建设嵌入式幼儿园、卫生服务站、体育设施等,实现生产、生活、生态空间融合。七是支持存量资源提质增效。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支持不同产业用地按规定实施用途合理转换,允许存量商业服务业用地(不含待建、在建项目)内部细分地类转换。支持国有平台公司和“链主”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等市场主体参与低效工业用地整治。八是严格合同履约监督管理。要求各地协同相关主管部门加强产业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及投资建设合同的履约监管,推动已供新质生产力项目用地及时开发建设、投产运营。允许各地结合实际,对土地使用权人因自身原因造成未按期开竣工、投达产,经评估认定投产达产后低效使用,使用过程中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等情况,在投资建设合同中约定强制退出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要求。九是加强二级市场转让管理。支持各地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支持新质生产力项目用地按规定实行“预告登记”、“带押过户”。鼓励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同相关部门加强物业出租、分割转让、股权转让等监督。十是深化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支持各地推广“带方案出让”、“方案模拟审查”双轨并行模式。鼓励各地完善不动产登记服务。支持各地进一步简化前期审批手续,持续深化自然资源领域增值服务,加快新质生产力项目落地。
本文标题:《关于加强资源要素保障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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