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公文包
当前位置:首页 > 领导讲话 > 讲话稿 >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办法针对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及刚性支出情况,明确界定标准与程序,确保精准帮扶!以下由网友整理分享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相关材料,便您学习参考,喜欢就分享给朋友吧!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规范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4〕57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20〕39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加强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规〔202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户籍居民申请认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基本原则】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属地负责、因地制宜、公平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第四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县级以上教育、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总工会、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认定工作,落实好各项救助帮扶政策。第五条【责任分工】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确认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受理和审核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申请递交、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信息公开、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认定权限按规定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六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条件】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不高于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放宽,最高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三)家庭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范围。第七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三)认定的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超过60%,各地可以结合实际确定合理比例;(四)家庭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范围。第八条【家庭成员认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认定,按照《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20〕5号)第二章第五条规定执行。第九条【收入认定】建立相对统一的家庭收入认定体系,在申请和认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期间,核算家庭收入时,收入认定范围、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部分收入减免以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就业成本扣减等,应当参照《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20〕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关于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民规〔2023〕5号)“完善家庭收入核算办法”第一款、第二款有关规定执行。在申请和认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期间,对于家庭中因疾病、残疾、就学等长期存在的刚性支出,可以在收入认定时予以适当扣除。具体扣除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但应当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扣减标准保持一致。第十条【财产认定】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主要包括家庭成员持有的房屋、林木等土地定着物。动产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名下的现金、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车船,以及开办或投资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条件:(一)车辆:申请和认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期间,拥有一辆以上(含生活用汽车;申请和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期间,拥有两辆以上(含)生活用汽车,或有一辆价值较高的生活用汽车,具体价值由各地确定。主要用于家庭中重特大疾病患者就诊或重度残疾人出行且实际价值较低的小型车辆,可不纳入车辆核定范围,具体车辆价值认定标准由当地结合实际制定。(二)房产:1.非因拆迁原因,有两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二倍。对其中一套因客观原因无法变现或无法产生价值,并且装修水平未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经当地民政部门对困难群众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后,可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2.因拆迁原因,拥有三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四倍。3.申请之前一年内或认定有效期内,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三)金融资产: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家庭中有重特大疾病患者、罕见病患者、一级和二级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的,家庭人均金融资产限额上浮20%。(四)在各类市场主体中认缴出资额累计20万元以上(含)。对于认缴后实际未出资的,经申请人提供材料、当地民政部门确认后,可不纳入核算范围。(五)家庭财产不符合当地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刚性支出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刚性支出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支出总额计算,包括以下必需支出:(一)生活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维持基本生活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必要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支出。原则上参照申请时当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数核算。(二)医疗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救助以及其他各类救助帮扶等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三)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国内幼儿园和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由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者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就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基准定额认定。就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费用标准认定。(四)残疾康复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扣除政府补助、慈善救助、商业保险赔付费用等部分后,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残疾人的基本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的范围按照有关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和残疾人辅助器具购买补贴产品目录及当地相关规定确定。具体费用依据票据认定。(五)因灾、因意外事故支出。指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社会帮扶资金后,用于家庭恢复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六)其他支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其他刚性支出。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十二条【认定程序】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认定,按照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等基本程序进行,具体可参照《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20〕5号)第三章和《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苏民规〔2021〕14号)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不予认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一)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赡(扶、抚)养义务人家庭财产状况不符合相关规定条件具体可参照《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20〕5号)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执行;(二)拒绝配合或不按规定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经济状况的家庭;(三)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的家庭;(四)有高消费行为的家庭;(五)当地规定不得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对象衔接】建立救助申请综合研判机制,实行“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对申请其他救助类型的对象,审核后不符合相关条件,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经申请人同意,可以按程序认定。对动态管理中,因家庭情况变化需要在低收入人口内部调整类别的,经本人同意,可以直接办理,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第十五条【特殊情形处理】对于情形复杂无法通过正常程序予以认定,但经调查后确实存在特殊困难需要给予保障的,应当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集体研究决定。第四章服务管理第十六条【申办告知】民政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办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符合的条件和需提供的材料,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动态复核】县级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实行动态管理,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年度定期复核,确认继续保留或中止取消。第十八条【报告制度】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发生变化的,家庭成员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第十九条【信息共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中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单独标示,并纳入常态化监测预警范围,为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第二十条【档案管理】健全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档案管理制度,具体可参照《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20〕5号)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信息公开】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信息查询机制,主动公开认定政策、对象等情况。第二十二条【畅通热线】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咨询、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三条【举报核实】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对接到的实名举报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问责情形】从事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对符合条件的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审核、确认的;(二)对不符合条件的认定申请予以确认或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确认的;(三)不按照规定及时核实处理有关举报、投诉的;(四)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五)在认定工作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二十五条【容错纠错】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第二十六条【申请人追责情形】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资格,并获得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由民政部门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资格,由有关救助实施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等。有关机构将其相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解释权限】本办法由省民政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细则。第二十八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江苏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暂行办法》(苏民规〔2021〕1号)同时废止。2025年基孔肯雅热实验室检测方案一、检测对象与适用场景1.疑似病例发热(38℃)伴急性关节痛/关节炎,且发病前14天内有疫区旅居史或蚊虫叮咬史。无典型关节痛症状的儿童或老年人,但出现发热、皮疹等非特异性症状。2.聚集性疫情同一社区/单位短期内出现N2例发热伴关节痛病例,需启动应急检测。3.入境筛查来自东南亚、非洲、南美等流行区的发热旅客。二、样本采集与处理样本类型采集时间窗处理要求血
本文标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链接地址:https://www.gongwenbao.net/doc/104526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