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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活动,加强宣传教育,推动形成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下面网友分享多篇相关内容供您参考学习,希望有您喜欢的。
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开展情况报告一、工作开展情况(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学习贯彻。局党组高度重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班子以上率下、以身作则,带头改进工作作风,要求二级单位及各科室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落实到工作各方面,坚持在建章立制上下功夫,修订了局党风廉政、财务管理、机关管理等方面各项工作制度X项,将“三重一大”落实情况列为班子建设和领导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抓落实、促执行的工作质效。同时,结合党纪学习教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党内法规纪律,常态化开展作风建设和廉政警示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廉洁从政和勤俭节约的意识,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成为广大党员干部的普遍共识和自觉行动,以务实的作风树立政务服务良好形象。(二)落实减负要求,力戒形式主义。结合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工作,围绕精减文件、压减会议下功夫,积极落实精简会议活动和文件简报的要求,对本单位发文、办会、督查过程进行动态跟踪,对文件制发规格、会议规模、会议议程、会议时长、督查事项等进行严格把关,对不符合程序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确需以市委、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印发的公文,提前制定、报送会议计划、发文计划,报市委、政府审批后执行,严格控制参会人数和缩减会议时间,可采用电视电话和网络视频会议形式召开的会议,一律召开视频会议,提高工作效率。按市委要求开展了清理整治不符合减负要求文件工作,我局不存在以市委、政府名义、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制定印发的不符合减负要求的文件。(三)严格机关管理,践行勤俭节约。一是严格“三公”经费支出。我局严格遵守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并将“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列入党组重要议事议程,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制度,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支出,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无关的费用。二是规范公务接待。我局平时接待自治区局和外地考察学习、调研的任务较少,所有公务接待均严格按照标准落实,严禁铺张浪费,制定了公务接待费用审批制度、报销流程和公务接待清单制度,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管理,严格审批公务接待费用和报销流程。三是规范公务用车及办公用房管理。我局现无公务车,中心现有X辆公务车,公务车使用都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规范执行。在办公用房方面,我局大力提高办公用房使用效率和灵活性,经过近年来多轮办公用房规范整改,我局及二级单位无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领导班子和领导办公室无豪华装修或者配置高档办公家具,无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的情形。(四)开展主题宣传,营造良好氛围。我局积极建设节约型机关,积极倡导节能、节水、资源循环利用和绿色消费等,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宣传,在门户网站、LED大屏、微信公众号、大厅内展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信息、公益广告、海报展板、标志标识等,倡导践行“光盘行动”、“节纸行动”、“绿色办公”等活动,所有打印纸、复印纸必须双面使用,定期统计上报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统计情况。同时,积极开展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宣传工作,每年配合上级开展节能宣传周活动,引导全体工作人员和办事群众增强节能意识和责任意识,形成“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良好氛围。二、下一步工作思路下一步,我局将继续认真抓好党政机关节约工作,将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工作要求与落实从严治党责任工作结合起来,定期开展系列学习教育活动,引导干部群众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加强宣传力度,积极建设节约型机关。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第四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带头过紧日子,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腾出更多资金用于发展所需、民生所盼;坚持依规依法,遵守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制度办事;坚持提质增效,科学统筹财政资源,严格控制经费支出,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使用等情况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第五条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有关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规依法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第七条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严禁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防止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浪费,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当在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上走在前、作表率。第二章经费管理第八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加强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党政机关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非税收入,必须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拖欠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第九条强化预算刚性约束,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财政资金,严禁向下级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摊派或者转嫁费用。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健全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第十条深化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机关运行成本。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完善开支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第十二条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照规定实行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第十三条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准确编制采购项目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采购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无关的资产,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供应商、品牌、型号、产地。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不得以化整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应当进行批量集中采购。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第十四条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加强政府投资全生命周期管理,坚决防止低效无效投资。完善“半拉子工程”、已建未用项目等科学处置程序办法。第三章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第十五条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加强计划管理和统筹把关,从严控制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加强对到基层调研、督查检查的统筹规范,防止重复扎堆增加基层负担。第十六条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用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差旅人员用车、住宿、用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及时足额交纳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第十七条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出访国家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组织开展一般性出国考察、日常调研、交流学习等活动,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或者地区出访,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组织人事、外专等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第十八条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第十九条出国团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变更行程路线,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天数。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第二十条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不得违规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严禁参与境外赌博。第四章公务接待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第二十二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公函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一律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第二十三条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用车的按照标准收取伙食费、交通费。工作餐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上酒。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接待单位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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