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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将面临新挑战与机遇,需聚焦高质量发展、创新驱动、绿色发展、开放合作等战略重点。以下是阿拉网友分享的“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与战略重点(素材)”,供您学习参考,希望有所用途!
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与战略重点一、从当前的提振消费行动说起当前更趋复杂严峻的外部环境,使得内需特别是消费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主动力和稳定锚。在当前的中国,大力提振消费不仅是超高频词汇,而且是当前以及今后一个时期的经济工作重心。从2024年12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公报到2025年3月的中央政府工作报告,再到202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都可从中找到关于大力提振消费的专门表述和相关部署。问题在于,消费终归是收入的函数,提振消费不能不触及收入分配。同时,消费也终归是财富积累的函数,提振消费不能不触及财富积累。由完善分配制度入手,通过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规范收入分配机制和财富积累机制,既是大力提振消费绕不开、躲不过的一道必答题,也是大力提振消费的根本之道。完善分配制度不仅牵动提振消费,而且事关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在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分两步走在本世纪中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基础上,党的二十大确立的二O三五年我国发展总体目标就包括“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为此,以“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定位分配制度,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和规范财富积累机制”定位完善分配制度目标,党的二十大分别围绕“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以及“加大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的调节力度”作出了系统部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确立的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就包括“到二○三五年,全面建成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完善分配制度属于题中之义。为此,“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再一次分别围绕“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以及“完善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再分配调节机制”作出了系统部署。二、“十五五”时期是完善分配制度的关键时期从完善分配制度—大力提振消费—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这一特定关系链的追溯和揭示中,不难认清如下三个基本事实:事实之一:针对需求不足的突出症结而大力提振内需特别是居民消费需求,加快补上内需特别是消费短板,既是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的长期战略,又是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的当务之急。换言之,中国的经济发展到了必须依靠内需特别是消费推动的阶段。事实之二:无论是“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还是“全面建成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我国发展总体目标和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时间节点,均指向二○三五年。与之相对应,作为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和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完善分配制度的时间节点同样指向二○三五年。事实之三: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和规范财富积累机制定位完善分配制度目标,系中国分配制度建设领域的大事件。以此为转折点,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相呼应,作为促进共同富裕基础性制度的分配制度建设迈上了收入分配和财富积累两个领域兼容、收入流量和财富存量两种调节并重的现代分配制度建设新征程。站在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的战略高度理解完善分配制度,其重要性和紧迫性不言而喻。这意味着,着眼2035年目标任务,“十五五”将是完善分配制度爬坡过坎的攻坚期,搞好这五年的分配制度建设至关重要。三、再分配调节机制是最突出的“短板”“弱项”抓住主要矛盾带动全局工作,既是唯物辩证法的要求,也是我们一贯倡导和坚持的方法。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由收入分配延伸至财富积累进而实现两个领域兼容,由收入流量延伸至财富存量进而实现两种调节并重,固然同时涉及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涉及三个层级的分配制度必须协调配套,但相对于当前中国分配制度体系的现状而言,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再分配调节机制无疑是其中最突出的“短板”“弱项”。在再分配调节机制中,税收位居首位,系最基本、最重要、最核心的要素。从完善再分配调节机制的意义上讨论税收问题,离不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把标尺。一旦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标尺审视现行税收制度,如下两个方面的“短板”“弱项”立刻显现:一方面,以全部税收收入为100%,只有不足10%的税收收入直接来源于居民个人,又几乎没有任何向居民个人直接征收的财产税。这意味着,中国税收同居民个人之间的对接渠道既极其狭窄,又基本只能触及收入流量,难以伸展至财富存量,可谓“小马拉大车”。另一方面,同样以全部税收收入为100%,其中90%以上的税收收入通过企业之手缴纳,企业法人缴纳的税收又总要通过各种渠道转嫁出去。这不仅意味着中国税收的绝大部分是可以转嫁的,而且最终的税收归宿具有高度不确定性。锁定特定的居民群体实行“定向调节”,明确税收的归宿,目前还是一个难以企及的事情。在现实生活中,政府运用税收手段调节包括收入流量和财富存量在内的居民贫富差距“心有余力不足”,中国基尼系数的税前税后差距微小,其原因就在于此。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在总体上可归入基本公共服务范畴。如果说税收的调节是政府依托于财政收入一侧实施的,那么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则属于政府从财政支出一侧实施的调节。从完善再分配调节机制的意义上讨论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问题,离不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这把标尺。一旦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标尺审视现行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制度,如下两个方面的“短板”“弱项”立刻显现:一方面,以城乡划界,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集中覆盖城市,广大农村区域则位于其边缘地带。这意味着,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的覆盖范围不是全面的,而是有选择的。另一方面,以身份划界,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集中提供给国有制单位具有正式编制的职工,非国有制单位职工以及工作在国有制单位的所谓“编制外”人员则要执行打了折扣的标准。这意味着,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的待遇是有厚有薄的,而非一视同仁的。在现实生活中,正因为在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等基本公共服务上实行城乡分治和不同所有制分治,不仅提振消费行动因不同消费群体的消费需求和能力差异颇大而面临复杂化难题,而且,作为再分配调节机制核心要素的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再分配功能不够显著、与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目标距离遥远,也就在所难免。四、完善再分配调节机制是优先选项、重中之重基于改革举措要具有鲜明指向性的原则,聚焦中国式现代化顺利推进的体制机制障碍,集中解决完善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再分配调节机制这一最关键、最迫切问题,无疑是“十五五”时期完善分配制度的优先选项、重中之重。就完善税收制度而言,要聚焦于现行税收制度在再分配调节机制中的“短板”“弱项”,集中解决如下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拓宽税收与居民个人之间的对接渠道,让税收在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和规范财富积累机制方面发挥应有作用。其二,缩小来源于企业法人缴纳的税收份额,让税收负担分配在总体上体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的要求。为此,在稳定税负前提下,围绕优化税制结构可以实施如下具体举措:其一,开征于财富积累环节征收的财富存量税,通过消除居民财富积累领域的基本“无税”状态,让税收调节进入财富积累环节。其二,完善于收入分配环节征收的收入流量税,通过进一步扩大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范围,消除或减少不同来源居民收入之间的税收差别待遇。其三,健全直接税体系,实质增加直接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以此为基础,瞄准2035年这个时间节点,推动中国税收制度迈向形态更高级、功能更齐全、作用更完整、结构更合理的现代税收制度阶段。就完善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制度而言,要聚焦现行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制度在再分配调节机制中的“短板”“弱项”,集中解决如下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逐步缩小乃至最终消除城乡差距,让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制度全面覆盖所有区域。其二,逐步缩小乃至最终消除身份差异,让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制度无差别适用全体人民。为此,围绕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可以实施如下具体举措:其一,减少经济建设性支出、增加社会福利性支出,通过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腾挪”财政资金,将更多财政资源“投资于人”。其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社会保险法定人群全覆盖。其三,加大对低收入群体的转移支付力度,区别城乡低保人员、特殊困难群体、低收入家庭,实现省级行政区域内社会救助均等化。以此为基础,瞄准2035年这个时间节点,逐步创造条件,全面增强基本公共服务均衡性和可及性,让基本公共服务阳光无差别普照全体人民。总而言之,上述所列之问题和举措,绝对不属于可做可不做的未雨绸缪层面选项,而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事业进程中的紧迫现实考验,应当也必须在“十五五”时期取得明显的实质性进展。这也是未来十年完善分配制度的大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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